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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

来源:档案局 作者:盟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县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总工会、工商联,中央、自治区、盟直驻乌各用人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社厅等12部门《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兴安盟委宣传部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安盟环境保护局

兴安盟质量技术监督局         兴安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   兴安盟工会

兴安盟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9月10日
   内人社发〔201441

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盟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中央、军队、自治区驻呼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客观合理地评价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程度,更好地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 675-2014《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该《评价规范》于2014215日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于420日正式实施。现就实施《评价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评价规范》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内蒙古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能够体现合法、公平、民主的和谐状态,通过《评价规范》评价体系反映单位或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制定《评价规范》目的是把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衡量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核心指标,把劳动合同签订和履约、劳动用工备案及薪酬信息填报、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正常增长、规范用工、劳动争议调处以及职工民主管理和参与单位自主创新等作为重点内容,将职工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是一部促进我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地方标准。该标准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增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引导性和激励性,提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正能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社、宣传、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人民银行、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要高度重视《评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充分利用评价结果,结合当地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评价,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评价规范》的活动

各地要认真组织《评价规范》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重点宣传《评价规范》实施的重要意义、评价原则以及考核标准等内容,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结果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共享社会公共信用单位数据库。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做为评价第三方,积极组织社会评价,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等形式做出客观评价,不断提高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的能力水平,大力宣传实施《评价规范》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培育、宣传、推广典型,以点带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创建、评价、表彰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科学合理,激励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不断增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动力。

三、积极推动《评价规范》的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在用人单位及工业园区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时,环保、安监部门严格按规定标准审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执行情况。建立表彰制度,对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进行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确定;建立阶梯递进评比表彰制度,按照属地原则,上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表彰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须从下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表彰的单位中产生;中央、军队、自治区驻呼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审查推荐。小微企业集中的行业或区域也可参照此办法由行业协会和区域社会组织进行评价。

四、认定程序

(一)全区范围内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评价规范》中确定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细则,由单位先行自查自评,自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方可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资格。旗县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进行第三方考评进行复核,对第三方评价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可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二)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及工业园区根据用人单位自查自评结果,即时完成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按照自评、申报、第三方评价、公示、公布等5个阶段进行,由用人单位及工业园区向负责认定的旗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

(三)用人单位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时,应首先对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标准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经通过后方可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表,申报说明,证明材料(包括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报告,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任意一份、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复印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环保、安全等部门和第三方组织结构的审核盖章),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基本材料。

工业园区内用人单位全部达到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规范标准要求,并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程序进行。

(四)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已被认定的单位和工业园区,从实施《评价规范》以后,每年按认定单位的10%进行抽查复核,如果发生违反标准的行为,由认定的旗县、盟市和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认定,同时从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数据库中退出。

2005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认定和表彰过的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与工业园区进行一次集中复核,20157月底前将复核结果上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公布。

(五)为充分发挥《评价规范》的引领导向作用。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两年进行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表彰,在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范围内推荐。

各地申报的自治区、盟市、旗县“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均在认定范围内推荐。《评价规范》结果也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并载入企业社会公共信用记录体系。

五、其它要求

(一)各盟市、旗县对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即时在当地媒体公布认定名单,同时由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汇总本地区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上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由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在媒体公布,并提交自治区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数据库。

(二)《评价规范》由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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