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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兴安盟发源

来源:盟档案史志馆 作者:吴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在内蒙古考察时指出,内蒙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倍加珍惜、继续坚持民族团结光荣传统和“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过程中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实践,将中国几千年都不能恰当解决的民族问题进行了根本性、创造性的解决,实现了民族平等,促进了民族团结,不仅带领饱受苦难的内蒙古人民迈向新天地,奔向新生活,也为其他民族地区的解放事业提供了成功范例。这一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广泛吸取各方经验, 经历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后,在内蒙古兴安盟开始起源的。

  1921年,中国共产党在浙江嘉兴南湖红船上扬帆起航时, 便已经在党的纲领上明确写着:“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民族,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可见,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伊始就承认民族平等,为解决少数民族问题赢取人民支持表明了初心。随后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为解放民族地区,不断进行了民族自治尝试,直到1947年4月23日至5月2日,举世瞩目的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即“五一”大会)在兴安盟王爷庙举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此发源。

  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期间, 由此前召开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执委(扩大)会议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提交到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4月26日至27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与会393名代表对《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进行热烈、深入的讨论, 最后获得大会的全票通过。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等一系列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文件,详尽规定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宗教、文字、语言等内容,还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教育、婚姻、人口等做出规定。这些制度是在内蒙古地区实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制度文件,是内容比较完备、相互配套、初成体系的制度文件。

  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内蒙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平等的民族关系成为各族人民交融的桥梁,相同的政治权利让各族人民共同管理着自己的家园。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有力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完全正确的。1949年9 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定。此后,又不断发展完善,195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在兴安盟发源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实践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正确性,为解决国内甚至世界民族问题提供了成功范例,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圆伟大复兴梦想的时代征程上再谱新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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